注册资本相关的基础知识普及

文章作者:利创网

发布时间:2021-06-18


注册资本,可以说是所有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遇到的第一个与自己专业无关的晦涩名词,也是第一个要与新公司合规化发生关联的事项,看似是一个小小的数字,其中学问其实不少。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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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同时需注意的是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不同,两者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其中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都有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同的公司类型,其注册公司的资金要求不同。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关于这个变化,有几个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关键信息,下面利创网带大家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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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的简单认识:

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

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随意!

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注册资本就不用讲究了吗?

为了鼓励自主创业,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认缴注册资本后,资金何时到位,法律不再做强制性要求,由股东之间协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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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期限不等于不用兑现

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在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注册资本缴纳期的情况下,理论上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为30-60年。“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

虽然在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股东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以后,股东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虽然还未届满,但该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全额偿债,股东的出资义务更有必要视为提前到期,以提高债权人的获偿比例。所以,好好经营着公司可能没事,但一旦要把公司关了,或者被迫破产,承诺的认缴年限得马上兑现了。

2、认缴不等于不缴钱

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要求公司在设立登记或增资时提供验资报告。

但是,股东仍然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因为监管部门会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抽查,如有未兑现认缴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公司被拉黑,就很难再愉快地玩耍了。

3、注册资本能写多大写多大吗

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请随意!

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随意设定超过自己承受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把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增加了。当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外债500万,公司破产清算,股东只需承担100万的清偿责任。如果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必须承担500万的清偿责任。所以说,公司如果运营正常、一切顺利,可能还不会有什么问题,但一旦项目烂尾、资不抵债,则是自尝苦果的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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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创网提醒

提醒各位创业者,随着新的商事制度的实施,很多人认为已经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在注册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便随意登记,有的甚至从公司注册到公司注销都无法资金到位,并极有可能忽视了企业章程的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投资者投资资金无法到位,在不知不觉中就面临着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且主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也往往会因认为取消了出资期限的规定,忽视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文件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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