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文章作者:利创网

发布时间:2021-0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执行以来,几经修订,其中有些内容被明文取消,有些内容被新的政策取代,从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有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一、税收优惠取消审批后续管理服务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对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随军家属就业”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一条第(十一)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条第(十一)款“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条第(十二)款“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中“税务机关审核”等内容自2015年5月29日同时废止,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部分纳税人在咨询相关审批事宜,甚至个别纳税人还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停止执行时间节点应引起重视

财税[2013]106号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即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政策自2015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按照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三、技术转让服务等部分境外应税服务项目实行零税率核算问题不容小觑

根据财税〔2015〕118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自2015年12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就是说,从2015年12月1日起,《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六)项“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中的“发行”以及第(九)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从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上述项目免征增值税到财税〔2015〕11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虽然税负没有增加,但由“免”到“零税率”体现了营改增政策的过渡性、延续性、严肃性,“零税率”很明显是征税,则不过适用税率为零。

针对上述税收优惠免予审批政策在2015年度中途发生的变化,建议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微观细化到相关企业单位,做好个别辅导工作,尽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针对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及技术转让服务等部分境外应税服务项目实行零税率的执行时间是自2015年12月1日起,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份申报时才体现这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在会计核算上对2015年12月份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要按照零税率进行相应的税收会计核算,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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